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健全‘一企一策’考核,推进穿透式监管,提升国资监管实效”。12月19日,国资委官网发布的《新华社权威访谈丨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一文中提到“大力推行穿透式监管,不断提升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高效化监管水平”。
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对2018年试行版(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的全面修订与升级。《办法》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本文结合“穿透式监管”要求和《办法》增加的主要内容,梳理国资监管的重点。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
二是构建大监督体系。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上下贯通的协同监督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办法》相较37号令,重点增加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保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办法》中在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增加“(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集团经营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二是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薪酬管理不规范”的监管。《办法》完善“无关多元”方面的监督,在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增加“(三)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在发展定位、方向和战略上存在偏差”。在股权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增加“(十一)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办法》在完善“多层架构”方面的监督,在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增加“(五)违反有关规定设立多层架构开展业务规避监管”。《办法》完善“薪酬管理不规范”方面的监督,增加“(六)违反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未有效履行职责,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不规范”。
三是加强“控股不控权”“参股未行权”等产权监督。《办法》产权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增加了“(七)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违规管理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规使用企业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办法》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增加了“(九)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办法》在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增加了“(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四是强化科技创新监督。《办法》增加了科技创新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二)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三)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四)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五)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
一是坚持容错纠错并举。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前提下,符合相关免责情形,经综合研判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二是强化中央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研判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一)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中,因试验探索性强和不确定性大,以及因技术路线选择调整、成果转化市场变化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二)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三)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中,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的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作者为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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