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精神,充分挖掘存量不动产资源潜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现就以不动产盘活为抓手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群众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方式,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产业园区用地及存量商办房产等各类不动产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给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相关工作开展需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划拨土地范围。对于企事业单位提出的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不发生变更、满足消防安全等安全要求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予以批准。
经批准后,土地用途可依法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且无需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性质可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展建设运营工作。合作过程中,需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确保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发展规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相关比例进行调整。
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 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坚决杜绝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鼓励产业园区内各工业项目将其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进行集中整合,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建设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住宿配套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产业园区内职工的住房需求。在集中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与产业园区整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对城市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房屋权属不发生变更、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且充分尊重周边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工作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居住条件。在改建过程中,要注重对房屋原有结构和功能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改造造成资源浪费。同时,要完善水、电、气、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存量商办房产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其土地使用性质保持不变,无需补缴土地价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改建项目的全程监管,确保改建后的住房真正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防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流程的政策。
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工作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集中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规划符合性、安全保障措施、建设规模、户型设计等。联合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可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服务效率。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央财政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改建、装修等相关支出。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综合运用税收、收费等手段,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切实减轻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税费负担。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项目单位及时享受相关优惠。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城市要严格执行此项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切实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为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可持续性,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办理水电气价格调整手续,确保项目单位能够按居民标准缴纳费用。同时,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供应的保障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居住者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监管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房源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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